离婚纠纷案
案情介绍:
于2012年10月X日,一姓郭某女士收到广州市XX区法院的传票。其丈夫黄某要求与之离婚的民事起诉状。诉讼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孩子,被告如今也未怀孕。婚后,未有购置任何财产,但告与被告在婚前虽然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恋爱,但被告故意隐瞒其健康状况,进而欺骗了原告与之结婚。可见被告与原告在婚前,要本无感情基础,而是被告欺骗手段,故意隐瞒其健康状况,骗取原告与之结婚的及至婚后,被告与原告性生活不协调,不能履行妻子的义务。无法生儿育女,至今原告深感难堪。而且,从2007年X月X日结婚至今,已是多年,都未曾生育孩子。这里,原告并不怀疑其患有不育症。又是埋怨其与原告性生活不协调。无法履行妻子义务而已。
婚后,还查得被告仍继续服用精神科药物,且逐月的增加,一个月服用1000多元。根据其于2010年X月X日于广州市精神病医院的体验资料。其中定有:(主诉代了)。反复心情差,凭空闻声,称人害六年。易怒、失眠,并自1995年年发生,曾拟“抑郁证”治疗,又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病史。无疑,被告已是“类精神病患者”,或是“准精神病患者”,被告于是2007年,故意隐瞒以上病史,骗取原告与之结婚。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情分析:
于2012年X月X日,被告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陆社炎律师参加诉讼。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有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后经自由恋爱且彼此之间经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的,当时答辩人身份健康,并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的,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欺骗了原告与之结婚的目的,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六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深爱着被答辩人的。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被答辩人在外面有第三者答辩人也给予极大的包容与理解。
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在外面有第三者,并于今年的某一天发现被答辩人与一女人同居,但答辩人为了挽救这段婚姻当时未报警。被答辩人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后,为了更快达到离婚之目的,在家中经常对答辩人进行辱骂,故意制造事端。某天把答辩人赶出家门,致使答辩人的心理上和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既往不咎,而是给予极大的包容与理解。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代沟。
综上所述,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交响曲的一小插曲,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矛盾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的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过庭审的激烈争辩,围绕被告是婚前犯病还是婚后犯病。原告方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被方是婚前犯病
审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