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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离婚律师-同居财产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110网律师
恋爱的时候信誓旦旦,为表忠心,不惜把房子过户给还没领证的“老婆”。然而房子不比一般的礼物,等到两人分手以后,能向前女友要回来吗?如果房子要不回了,房款是否能够讨回来?今天的这宗案子,将为读者详细解读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案情回放

  房屋过户女友名下

  分手时被扫地出门

  广州番禺的周先生为了向比自己年轻11岁的女友丽丽表忠心,在2009年11月拟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出售房屋的形式将锦绣花园的房屋过户到女友名下。丽丽则出10万元帮周先生提前还了银行贷款。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与真正的买卖合同并无不同,载明交易价格43万元,购房定金10万元,过户当天支付首期房款,定金折抵首付款,剩余款项申请贷款支付。同时,还详细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

  为了完成过户手续,周先生写了一份“已收到丽丽交来购买房屋定金10万元”的《收款收据》,并拿到了税务部门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个月后,丽丽拿到了《房地产权证》,房屋归丽丽单独所有。

  此后,周先生与丽丽在锦绣花园同居了两年。2011年8月,两人关系恶化,丽丽提出要收回房屋,要求周先生搬出,还拿着合同向番禺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先生不得继续占住该房。周先生一气之下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要求丽丽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历经四次诉讼和判决后,周先生仍拿不回房子,只拿回了部分房款。

  判决分析

  送出的房子为何要不回

  法院:合同没有无效理由,房屋不能返还

  周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提出这是当年为了完成过户手续而虚构的,丽丽不曾支付定金、首付款,也没有支付余款,收款收据也是虚假的。然而,周先生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番禺区法院在2011年11月23日的一审判决认定,周先生与丽丽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周先生和丽丽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真实意愿,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周先生将占有使用的房屋返还给丽丽所有,并驳回周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周先生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于2012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不回房子如何讨回钱

  法院:有买卖合同,未支付的房款就要付

  要不回房子,周先生退而求其次,另案起诉要求丽丽支付相应购房款。一审法院查明,丽丽虽然没有支付10万元定金,但出了10万帮周先生提前还贷。

  同时,房屋过户后办理贷款10万元入了周先生的账户,但事隔两日,其中99500元又从周先生账号转入了丽丽名下。对此,丽丽未提供证据反驳。

  而中间的大部分房款,丽丽称曾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又说当时基于恋人的特殊关系,没有要求周先生出具相应收据。

  2012年8月,番禺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周先生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丽丽亦应支付购房款。《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是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需资料,用以交易纳税的依据,但不足以证实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而丽丽实际上支付的房款只有定金10万元和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房款500元(100000元-99500元),尚欠329500元应当向周先生支付。广州市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房子一过户难要回 恋人互赠要有底线

  本案中,周先生先后提起的两次诉讼分别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和“违约之诉”,法院审查的重点相差甚远。

  其中,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法定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险峰指出,对于恋爱时以签订合同方式“赠”房,只要当初是自愿,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物权的证明。而由于不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的法定理由,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过户手续就是合法有效的,自然不能要回房子。

  “违约之诉”则不同,蔡险峰指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周先生要丽丽履行合同,丽丽声称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甚至会败诉被判赔违约金。

  蔡险峰告诫热恋中的男女,法律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变更所有权有严格的规定,互赠礼物表达心意时,须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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