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 被判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
装修公司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 被判赔偿业主二次装修损失作者:上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22 12:05:3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王先生的办公用房刚装修完毕出租使用,被公安消防部门以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责令立即改正,王先生不得不拆除部分设施重新装修并赔偿了租户损失。为此,王先生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由装修公司赔偿王先生二次装修的损失2.6万元;租金损失2万元。【案情回放】 王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办公用房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说明中载明了工程的消防规范要求。完工后,王先生于2009年1月入驻。2010年6月,公安局消防部门以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责令立即改正。王先生不得不将办公室一层顶部及二层部分地面拆除,重新进行符合消防要求的油漆喷刷并装修。2011年王某以“支付消防整改引起的二次装修损失费6万余元、赔偿二次装修期间办公室租金损失7.5万元”的请求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装修公司辩称,装修合同中约定钢结构仅作防锈处理,没有要求做防火处理,预、决算中也未包含防火处理费用,造成目前结果的责任在于王先生没有及时对工程进行检测。因此,不同意赔偿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因装修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经专业公司审计,王先生装修损失费金额为3.2万余元,重新装修的工期为一个月,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损失的80%,王先生自行承担损失的20%。赔偿王先生二次装修的损失2.6万元;赔偿租金损失2万元。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案说法】问:装修公司欠缺施工资质,是否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答:根据法律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无效。在本案中,王先生聘请的装修公司因为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装修合同应确认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晓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实际施工中对钢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因此,装修公司应对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而王先生作为发包方对于装修公司是否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装修公司承担80%的损失、王先生自行承担20%的损失。【法辞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院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