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污染致员工甲醛中毒 受害人单位和装修公司赔了23万元
事件回放:
2003年,某仪器公司装修新的办公场所。厦门某装修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造价10万余元;另一家公司负责提供并安装了木地板,总价36646元;还有一个体户供应了屏风,价款为10824元。仪器公司于2004年元旦后搬入该场所办公。
原告洪女士是仪器公司的员工,2004年元旦后,洪女士在搬到新办公室上班后,逐渐感觉到胸闷、气短及眼睛刺痛,同办公室的其他员工也出现类似症状。2004年2月开始,洪女士到医院就诊,发现身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
2004年12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评定洪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市中级法院还出具意见书,认为洪女士的肺功能损害情况,符合甲醛中毒所致呼吸功能损害变化,至于能否确定为甲醛中毒,应由临床或专业机构做出诊断。
2004年4月6日,洪女士和其他同事委托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该办公室进行甲醛、苯的检测,甲醛为0.16mg/m2,而限量值为≤0.12mg/m2。
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须证明自己没错。然而被告却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原告患病不具有法律责任
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市一职工由于办公室污染甲醛中毒,向其所在单位及装修公司索赔案,本月初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洪女士称其身体健康受损,向所在的单位及3家装修公司索赔近5万元,外加伤残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4被告赔偿原告238578.51元,包括3万元精神抚慰金。
因为本案是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须证明自己没错。然而在本案中,洪女士所在的仪器公司及相关的3家装修单位,作为被告却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洪女士的患病不具有法律责任,思明区法院因此判定:洪女士患病与仪器公司的办公场所甲醛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该仪器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万余元;其余70%的赔偿责任由3家装修单位来承担,具体比例参照3被告提供的装修及办公设施的价款予以确定,其中施工单位承担11.3万余元,木地板提供公司赔偿4.1万余元,屏风提供者赔偿1.2万余元。
旁听过本案庭审的王女士说,这个案件必然会促进装修公司更重视装修质量,尤其是装修污染问题;本案也会触动一些企业更关注办公场所的卫生,关心自身职工的健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