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
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违纪开除
主体思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案件经过
王某是某公司的技术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3日。月工资4000元。2011年7月29日,公司由于接到大宗订单,需要加快生产效率,遂安排员工加班。王某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没有进行加班。公司连续向王某发两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的处分书,2011年8月25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王某。王某不服,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的加班的行为并未与工会和劳动者达成一致,王某有权不加班,该公司也不能以王某不加班的行为作出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否则构成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该公司的解除王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件审理结果,本案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000元整。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仍旧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6000元。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经本律师代理,在二中院调解下,王某当庭获得15000元现金赔偿。此案就此了结。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