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从犯最终被判缓刑
事情经过:受害人张林与其堂弟因琐事与王俊、祁吉发生斗殴,结果张林被祁吉用刀捅死,王俊只是在该案中参与了打斗,对张林的死作用不大。
案件委托: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律师接受王俊之父王启明的委托,作王俊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最终,王俊父母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总计三万元,王俊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王俊父亲王启明的委托,担任王俊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王俊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对王俊的会见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俊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我对此无异议。
二、建议对王俊减轻处罚。
(1)、受害人一方过错明显。
该案起因于受害人一方口水吐到了被告人一方身边引起被告人一方不满,进而两方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撕扯,结果被告人一方祁吉与王俊占了上风,被害人张林与另一受害人张逵被打败。其实这里的打败,主要是一种精神上心理上的感觉,就身体损害方面说是没有任何后果的。如果事情到这儿划上句号(也本该划上句号),根据他们二十岁左右的年龄、生理性别特征、容易冲动的特点以及受教育的程度,则这种行为无论对受害人一方还是被告人一方都是无可厚非的。
(一)、受害人败走后留下的危胁、恐吓性语言是祁吉回家取刀防范的直接原因。
问题是,精神上感觉不爽的张林、张逵败走时扔下了“你等着,你等着”的危胁、恐吓性语言,这简简单单的三个字背后的深义,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是明了的,那就是:这事儿没完,张林、张逵很有可能还会回来报复的,来报复时要么搬兵要么持械。正是他们的威胁,才使该案主犯祁吉有了防备之心,以至于跑回不远处的出租屋里拿来一把刀。
(二)本案受害人张林与另一被害人张逵是双方第二次冲突的挑恤者,受害人张林与被告王俊打斗时,张林是主动攻击的一方,王俊是还击的一方。
尽管受害人张林与张逵临走时留下了威胁性的语言,如果他们没有付诸行动地返回来报复,事情还可以不留遗憾地结束。可恰相反,很快他们就带着人来了。“来者不善”,任何智力正常的人,发现败走的一方留下威胁性的语言后马上折回,都会判断出他们不会是来言和与道歉的,都会料到他们是来攻击的。虽然王俊与张林打斗时究竟是谁先动的手,没有直接的目击者,王俊的供述是张林先踢了他,根据当时的具体情节加上王俊的多次供述基本一致、没有什么矛盾冲突的地方、也与祁吉的供述对应,可以看得出他的供述是可信的。
一起简单轻微的斗殴事件最终恶化为伤人致死的严重刑事案件,是祁吉持刀伤人不计后果的恶行所致,因此毫无疑义的他应是主要责任人,他为此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另外被害人的挑恤与攻击对该惨重事件的发生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不容忽视和回避。死者为此已经付出了年轻的生命,这样的代价已经很惨重了,在这里再论他的是非似乎有些不近人情,可问题是这关乎生者的权益,因此避而不谈是不负责任的。
(2)祁吉在该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起根本的、决定性的作用,王俊只是简单的有所参与,他对受害人张林之死与张逵之伤实事求是地讲几乎没起作用。
(一)祁吉准备作案工具完全是个人的意思,与王俊无关。
第一次冲突后,受害人留下了威胁性的语言走掉后,从现有证据看,是祁吉自作主张跑回附近的出租屋取了一把刀防身,事先王俊是不知道的,因此祁吉准备工具防身与王俊无关,完全是祁吉个人的意思。
(二)案发前祁吉与王俊没有预谋、策划、分工的行为。
祁吉从出租屋取回刀后,与王俊及另一伙伴继续聊天,从这个意义上讲,祁吉拿刀也只是为了防身,他也无意主动作案伤人,更没有与王俊商量作案计划。
(三)突发性暴力伤害案中,王俊只是有所参与,对被害人张林之死没起作用。
本案证人史运来在其询问笔录中说,双方打斗的时间不到几秒钟,虽然史运来其实是二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但他关于这个问题的陈述应是可信的。因为,史运来本是二受害人搬来的救兵,在其还没到场的时候,打斗已经结束,从这里足资看出打斗时间之短促。所以有必要强调这个问题,目的是想说明打斗之前祁吉、王俊二人没有就如何作案商量、谋划过,打斗时更是无暇沟通、商量合作。王俊、祁吉面对受害方的主动攻击,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而且均是实行犯。 即面对“敌方”来犯时,王俊能意识到他与祁吉是一伙的,而且对于张林的攻击给予了还击。从主观恶性上看,王俊恶性较小,与祁吉的恶性不可同日而语。从客观行为看,王俊只是赤手伤人,他的具体行为对张林之死丝毫没起作用,非但准备刀是祁吉个人的意思,就是在作案时究竟该不该用刀伤人、有无必要用刀伤人,也完全由祁吉自己一个人把握、控制、决定,因为案发时晚上九点许,祁吉在打斗过程中用刀捅了人,王俊是案发后才得知的。在实行伤害被害人一方时,祁吉与王俊没有分工,而是各行其是,且王俊与祁吉没有在同一时间伤害张林,即在祁吉用刀捅死张林一事上,公正地说,王俊没有起任何作用,因为他之前是与张林赤手空拳的较量,相互都没有给对方造成法律上承担责任的损害;祁吉用刀捅人,王俊没有实施教唆、谋划等语言行为,也没有实施辅助的身体动作。甚至,王俊在本案中都没有为祁吉起到精神上的仗胆作用,给祁吉仗胆的是他自己衣袋里的刀而非赤手空拳的王俊这个人。
只是因为王俊确实参与了这场打斗,且知道祁吉也在参与打斗,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王俊与祁吉属于共同犯罪,王俊才被牵扯到这个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来。从情理上看,王俊将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承担刑事责任,与其说是疚由自取,从更大程度上倒不如说是他受了祁吉的牵累。如果说受害人张林在该案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很值得同情,那王俊将受到刑事处罚其实也着实有些无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个案,建议对王俊从减轻处罚,除了以上所述外,还有以下理由:
(一)、被告王俊出生于1989年12月29日,2009年5月14日案发时尚不满二十岁,这在当前独生子女的时代来说,他还是一个小孩子。他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且认罪态度良好,多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就这次犯罪而言,根据他的年龄和知识,他不可能知道祁吉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牵扯到他,因为从年龄上来说他无此常识,从文化水平上来说他没有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
(二)、我国刑罚的终极目的是教育和改造,其惩罚和报复的功能其实也依然存在,尤其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完全掩盖、抹煞刑罚的惩罚功能,他们是断难接受的,这是一个现实,予以重视是必要的。本案中,主要责任人祁吉为此已经付出了终生监禁的代价,已经受到了刑法的严厉惩罚,而作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甚微的王俊来说,对他的处罚,在遵守法律的大前提下,更多的体现一种区别对待、悲悯情怀的人文精神为好。这起案件,对死者张林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大大的悲剧,对终生监禁的祁吉及其家人来说何尝不也是一个悲剧,死去的张林不能复生,祁吉是疚由自取,对其严惩按照法律是应当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时下的公平观念的;而对王俊来说,因为祁吉的牵连而受监禁受审判更是悲剧。理论上刑罚的目的是改造人,现实中必须看到,服刑后再次犯罪的比例是较高的,这不是说明那些服过刑的人骨子里有多坏,而是他们刑满释放后在择业、求偶方面依然会受到歧视。由于对生活的无望,从而促发一部分犯人再次犯罪。
综上,建议对王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王俊在该案中已经负出了代价,让他以后怀着教训和感恩生活,无论对他的人生还是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来看,都甚于让他接受一个冰冷的牢狱之灾的现实。
最后,我还要补充的两个小问题是:
1、王俊因该案于去年即2009年5月27日至2010年6月20日被监禁的这段时间应该一并折抵刑期。
2、王俊于2009年6月20日被依法释放,有卷宗里的《释放证明》为证,东莞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称其为在逃人员是与事实不符的。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
2010年6月30日
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王俊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