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要求不够条件的也能以补偿方式得到满足
A女士与B先生于2006年相识,因为A女士有身孕,双方没有经过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于2007年结婚。虽然结婚仓促,但是A女士开始却寄希望于新的家庭,全心维护新家庭。婚后,B先生不愿意工作,并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在外面欠赌债、躲赌债,夫妻很少有夫妻生活。B先生不问家庭事务,也从来没有给A女士任何家庭开支费用。由于上述原因,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08年以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A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B先生赔偿30000元(A女士实际想得到一万元以上的赔偿)。在咨询时,我告知A女士的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提出要求,但是判决很可能不支持,如果调解可以通过补偿的形式得到。接受委托后,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书,提起诉讼。结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B先生补偿A女士一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