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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途中又盗窃 数罪并罚被判刑并交罚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物品仍积极进行销赃,过程中又实施盗窃,2013年5月7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泽芳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周泽芳明知余世全(已判刑)、暨家威(已判刑)、周民进(另案处理)等人前几天从周源电站发电厂门前盗窃了一些螺纹钢筋藏匿于李国华家中,仍让周泽武(另案处理)帮余世全等人联系卖家,并说钢筋卖了之后,余世全等人会分点钱给被告人周泽芳和周泽武。当天晚上8时左右,周泽武联系在车盘开钢筋店的李汪明(已判刑)到武夷山镇王村村李国华家拉钢筋,李汪明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到达之后,被告人周泽芳与余世全、暨家威、周民进、周泽武5人将盗窃的钢筋搬至李汪明的农用三轮车上(车载周泽武),运往李汪明的钢筋店,被告人周泽芳、余世全、周民进坐暨家威驾驶的面包车紧随其后。途经周源电站时,被告人周泽芳与余世全、暨家威、周民进、周泽武五人下车盗窃电站旁边的149根PVC管,由李汪明帮助运至金德管业店后门卖给王燕嬉。而后,周泽芳等人窜入电站办公楼内,盗走2台切割机、1个手拉葫芦。约2小时后,被告人周泽芳等5人再次驾车窜至电站办公楼厨房内,盗走1台美的冰箱、食用油、煤气灶、煤气瓶、大米、白酒等物。经鉴定,被告人周泽芳参与盗窃物品价值为4,338元,掩饰、隐瞒盗窃物品价值为2,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泽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电站财物,数额较大;另被告人周泽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盗物品已经全部退回,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被告人周泽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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