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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而潜逃,同案判刑后被捉的案件是否已过
发布日期:2013-03-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基本案情:
 
    19957月,尹某某伙同段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共同盗窃一单位的摩托车,价值4500元。同年10月破案后,同案犯被判刑,尹某某也被立案,但因其在逃而未被采取。20057月,公安机关将潜逃的尹某某抓获归案。
 
    关于尹某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已过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有意见认为:尹某某的盗窃行为未过追诉时效。理由:按79151条、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其追诉时效为10 年,如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尹某某是在作案后10年被抓获,因此,未过追诉时效;按修改后的刑法第264条、第87条和第 88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其追诉时效为5年,如被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尹某某于作案当年就被立案侦查,因此,未过追诉时效。总之,无论按79刑法或是按修改后的刑法,尹某某的盗窃行为均未过追诉时效。
 
笔者认为:尹某某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理由:确定是否过追诉时效,应分两步,即确定法定最高刑和确定追诉时效。第一步,确定法定最高刑。按79刑法第 151条,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按修改后的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按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在量刑刑期上应实用修改后的刑法,尹某某的法定最高刑应确定为3年。第二步,确定追诉时效。按79刑法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其追诉时效为5年,如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尹某某在作案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7年后才被抓获,因此,已过追诉时效。按修改后的刑法第87条和第 88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其追诉时效为5年,如被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尹某某于作案当年就被立案侦查,因此,未过追诉时效。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79刑法,确定尹某某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持前者意见者,认为对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即使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只能选择一部刑法加以适用。如果既适用79刑法总则又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分则,则有损刑法的完整性。笔者认为按疑罪从无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只要有利于行为人,对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既适用79~J-X-总则又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分则。就本案而言,盗窃2090元,最高只能判3年,已经过10年,且当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认定其已过追诉时效,是符合刑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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