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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是否等于新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能否取代新劳动合同
案例一:2000年4月19日, 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二年期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合同期满时,如王某仍在外聘单位工作的,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以此类推。
案例二:田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的雇佣期为自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7日止,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关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雇佣期满时,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雇佣期,并依此顺延。
观点一: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观点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不能取代新劳动合同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能够取代用人单位到期后和劳动者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没有“自动顺延”这种对终止期限似确定又似不确定的劳动合同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同时还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阶段,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司法机关如果认定此类条款能够免除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义务,势必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图省事,将顺延条款取代新劳动合同,导致的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是使更多劳动关系在顺延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劳动者无法仅凭具有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凭借顺延条款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失去其最起码的功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律师认为,即便用人单位中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顺延条款,用人单位仍应及时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明确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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