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我接受三被告的委托,代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粮油经营中心侵害“福临门”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3年5月9日下午2点,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粮油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粮油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李自柱法官。在开庭前,我将授权委托书和律所的公函递交给法官,经审查没有问题后,李法官宣布开庭审理。今天,原告出庭的代理律师是姚律师,他还带了三名助手过来,但是他们都坐在旁听席上,他们还将购买的侵权产品-食用油(一桶20升的和两瓶5升的)提到法庭上来了。
正当原告代理律师准备在法庭一展他的雄辩风采时,李法官发现了一个问题,被告三是北京某粮油经营中心,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的,属于告错了被告,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按规定应驳回诉讼请求或变更被告名称重新起诉,并当庭训斥了一番原告姚律师,骂得姚律师一句话都不敢吭一声。李法官询问我(被告三的代理律师),是否同意原告当庭变更被告三名称?我答道:“不同意,并且要求法庭给予被告三15天的答辩期。”李法官听了我那样说,还想争取一下,继续说道:“你看,邝律师,你从江西跑来北京开庭,坐火车够辛苦的,要不这次把庭开了,省得下次再跑了。”我接上他的话茬,笑着说道:“我不怕辛苦,没事,跑一下没有关系的。”我坚持不同意原告当庭变更被告名称要求给予15天答辩期,其实还另有隐情的,在此不方便细说。
就这样,法庭匆匆结束了今天的开庭,并将下次开庭时间确定了下来,即2013年5月28日下午2点,继续在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同一法庭开庭。
通过本案,我获得的启发有:一是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的信息一定要写准确,一定不能出现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闹出笑话,贻笑大方!出现那样的低级错误是很丢人的。二是如果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被告方的权利一定要争取,不能觉得麻烦轻易被法官的一句话而放弃。
(作者: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