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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轮触碰大沽灯塔之后—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所属“新发”轮触碰大沽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沽灯塔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海上灯塔,该灯塔由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设计,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一公司施工,于1967年开工,建成于1977年10月,1978年通报国内外,正式投入使用。设计塔高55.85米,竣工后塔高56.45米,海底高程-10米(大沽零点)。大沽灯塔为—钢筋混凝土样式结构,它包括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下部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圆锥形沉箱,上部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圆筒形结构,在陆上预制场分段预制,运至现场安装。加上+10.0米以下楼层,灯塔共12层。

  大沽灯塔自投入使用以来,作为中国海上第一塔屹立在海中,宏伟壮观,指引着千船万轮穿梭于天津新港,对天津港和天津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和贡献。大沽灯塔的宏伟,加之锚地停着十几艘或几十艘等待进出港的中外船舶,有碧蓝的海面在阳光下金光闪闪,在风吹涛涌下,海面浮动犹如丝绸一样,海鸥忽高忽低飞翔,更增添了大沽锚地景色的迷人……。改革开放以来,大沽灯塔发挥着更加重要作用,为港口发展及对外贸易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突如其来的变故,引发了耐人寻味的故事。

  一、“风云突变”

  2000年10月24日晚2130时左右,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所属“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的航行中,触碰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区管理的位于北纬30°56.3′,东经117°58.3′的大沽灯塔正东偏北一侧,造成大沽灯塔严重损坏。成诉前,2000年10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申请,依法对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所属“新发”轮,依法在天津港予以扣押。200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代表西英船东互助保障协会为新加坡“新发”轮所有人即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提供300,000美元担保,当日天津海事法院解除对“新发”轮扣押。原告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于2000年11月8日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给付最终确认的损失数额。

  二、选帅调将

  尽快审理这起首例船舶碰撞大沽灯塔案,考虑到该案鉴定复杂,时间长,专业技术难度大,天津海事法院组成由主管副院长贾延景为审判长,海商庭副庭长许绍田参加评议,审判员程显章主审的合议庭。

  三、各不相让,协调统一合议庭确立了首先进行鉴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确立鉴定单位,在妥当天气、风流条件下对大沽灯塔进行检测,勘验及水下检验,而后进行审理的思路。在鉴定单位选择上,双方当事人各不相让,被告提出由大连理工大学鉴定,原告提出由天津地区专业部门鉴定。双方各提出一系列材料和理由,天津海事法院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度原则下,本着快捷、经济、公证、及资质高的条件,最终确定由交通部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分别检测、设计、估价并作出三个鉴定报告,以便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检测过程要求双方当事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加;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度原则。

  四、确认触碰事实2002年7月19日由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对下列证据进行庭前质证:本院2000年10月30日扣船调查笔录,灯塔损坏照片6张,本院2001年8月23日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小康、被告委托的刘更新共同勘验的笔录、及本院从天津海事局调取的引水员报告、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复印件、天津海事局提供的大沽灯塔损坏照片4张、船舶资料、原告报告、船舶国籍证书、海图复印件、事故图、“新发”轮船长调查笔录、“新发”轮大副及水手调查笔录、“津港2号”轮二副调查笔录、引水员调查笔录、雷达记录共十九份证据。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所证实的被告所属“新发”轮触碰对大沽灯塔的事实没有异议。除上述证据外,原、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天津海事法院确认上述证据效力,确认被告所属“新发”轮触碰大沽灯塔事实。

  五、“唇枪舌战”

  二次庭审,原、被告争辩激烈,被告代理人对鉴定人的质询也是“步步紧逼”,主要涉及三个焦点问题,三个焦点是:

  一、触碰能否造成原告所称的损失数额。

  二、检测范围是否与本次船舶触碰有关、触碰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修复估价费用是否合理。

  原告认为,触碰造成多大损失,应由有资质的专门、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并由专业技术人员作出修复估价,这不是任何单位及个人都能做到的。天津海事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资质高,客观、科学、权威性强,应以委托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正是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原告出示检测报告、修复设计方案及费用估价三个鉴定报告。被告对三份报告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

  被告认为,检测报告没有准确反映真实情况,依据该报告作出的修复方案及估价缺乏科学性。鉴定单位估价数额与实际出入较大。被告提供了《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及相关照片和有关材料予以反驳。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说明被告所要说明之问题。原告认为鉴定报告已确认损失与本次船舶触碰有关,触碰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费用应是合理的。原告提供了《竣工报告》、《七九年大沽灯塔目视改造工程技术资料》证明触碰前灯塔是完好的。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对检测报告逐条提出异议,其主要观点是“新发”轮触碰后,船舷上仅有一条划痕,碰大沽灯塔三个点,不可能造成大沽灯塔损害那么严重,而且离撞击点远的地方不应与触碰有关,80年代,天津远洋公司“秀山”轮曾触碰灯塔。损失可能有不属于本次碰撞造成的。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哪些损坏是本次触碰所致。

  鉴定人在庭上除分别对涉及三个焦点问题的11个问题组以解答、解释、说明外,鉴定人还做出了书面解释。鉴定人根据大沽灯塔竣工报告说明等证据,指出被告所说80年代“秀山”轮触碰灯塔不妥,实际是在1976年大沽灯塔基础建设时发生的,之后未曾发生触碰。那次触碰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如严重海事局应有记载。鉴定人认为对大沽灯塔损坏检测不是孤立、片面地,而应是全面、客观、科学、真实的,就本案而言,触碰后,船舷上划痕虽一条,触碰点是三个,但灯塔是筒形结构,上部结构属薄弱部分。撞击后,振动冲击荷载,受力薄弱部分在上面、在高层,会造成灯塔触碰点之外损坏是由于受压及力的传递所致。报告中已讲明真实损害情况。费用计算也是根据大沽灯塔实际情况,反复论证作出的,应是合理的。鉴定人还对被告提出各种质询做了回答和解释,并针对被告质疑做了补充说明,特别强调修复工程造价系根据“检测报告”和“设计修复方案”提供的灯塔损坏修复范围和工程内容编制的,不包括自然损坏修复费用。

  六、公正的判决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三个鉴定报告争议较大,如何认定应从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鉴定程序是否科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及被告有否充足证据驳倒三个鉴定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来认定。经审查上述三个报告,从形式要件上看,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有委托鉴定内容,有委托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及科学技术手段,有鉴定过程说明,有明确的结论、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有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的盖章签字,符合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要求。且报告中证据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鉴定人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鉴定单位又是在原、被告协商基础上由本院委托的,并且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委托技术人员现场参加了勘验,另被告的许多证据是被告在检测过程中自己拍摄的,有些证据与鉴定机构证据重合,有些证据是检测过程中某一侧面的反映。被告不能否认鉴定机构采用证据的真实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也不能提供证据说明自然损失与触碰有关损失各是多少。因此应认定上述三个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应予采信。

  经审核认定,大沽灯塔损坏费用为人民币5,803,186元。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为本案赔偿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2000年10月24日晚2130时左右被告所属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航行中,触碰原告管理的位于北纬38°56.3‘,东经117°58.3’的大沽灯塔正东偏北一侧,造成大沽灯塔损坏修复费用人民币5,803,186元及因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上述损失是因为被告所属”新发“轮操纵不当所致。航行中”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途中,没能充分考虑当时风、流、压及影响船舶航行的因素,操纵不当,触碰正常工作的海上孤立建筑-大沽灯塔,被告应承担触碰损失的全部责任。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被告既然已对触碰事实认可,庭审中又有充分证据证实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损害数额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被告应履行赔偿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中航务(私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大沽灯塔损坏修复款为人民币5,803,18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至此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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