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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涉外税收行政诉讼案审结 美国公司输了官司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本市首起涉外税收行政诉讼案终审有果。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美国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国税局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1996年4月3日,泛美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约,泛美公司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央视于1996年5月3日向泛美公司支付相当于196.1万余美元的保证金。1999年1月,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在税务检查中认为,央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故作出了要求央视于1999年1月28日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行政通知。泛美公司得知后,于1999年3月26日按已收款额的7%缴纳了外国企业所得税,并向国税局对外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将国税局对外分局告上法庭。审理中,国税局对外分局于2000年6月26日撤销了此通知,泛美公司遂撤诉。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又作出通知,央视与泛美公司签订的电视卫星传送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央视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将该决定内容告知泛美公司。泛美卫星公司对此不服,经行政复议后又将北京市国税局诉至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认定泛美公司据此收取的费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税务机关对泛美卫星公司收取的款项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合法的。因此,市一中院一审所作驳回泛美卫星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合法,依法驳回泛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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