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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北京大学与北京市教委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09-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   被告一:北京大学;被告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原告李某因涉嫌论文开题报告造假不服被告一北京大学作出的处分而向被告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告二维持原判,原告不服,为此于2009年**月**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9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原告李某在2005年原告考入北京大学,在临床肿瘤学院攻读硕士学位。2007年9月26日,导师张某组织原告进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07年9月底,导师张某向北大举报,称原告在开题报告中涉嫌弄虚作假。被告一北大于2008年6月10日做出决定,对原告给予延期答辩、严重警告处分。之后,原告因不服该决定,于次月向北大医学部提出申诉,结果维持原处分。随后原告申诉至被告二市教委,但结果仍维持原处分。原告李某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申诉处理决定书、重新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及撤销北大作出的延期答辩、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证人被告一北京大学作出的《对李某同学的延期答辩、严重警告处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及被告二北京市教委维持原处分的决定等证据为证,证明事实属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此案还没有宣判)

【裁判】无。

【法理解析】本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学术抄袭问题,这也是当今社会学术界最重要的问题,如今中国人的学历越来越高,但是抄袭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所谓的学术腐败是对各种不道德、不诚实的学术行为的总称。但是并不一定是权钱交易,而是与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或学风不正行为一样的道理。学术抄袭反映在法律上,难道仅仅是道歉、赔偿如此而已嘛?够不够成其他犯罪呢?偷窃事物是犯罪,构成盗窃罪,偷窃知识(虽然作者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够不够成刑法上的犯罪呢?中国学术界判定为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在判定时有什么依据?国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尺度又是怎样的?

现在不仅仅是抄国内的,更多的是大量抄袭国外同行。一这样比较隐蔽性,二也相对还是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果,也就是说抄袭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但是我国对学术抄袭还是没有规范下来,还是没有进行正规的评判,所以往往导致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流产。所以对于抄袭者必须按照法律和学术层面上的规则进行处罚,这本身是毫无商量余地的。但只处理个别被发现的抄袭者是不足以遏制学术失范现象的,还应该对整个学术的评估体系进行评估,否则,一个抄袭者受到了惩罚,更多的隐性抄袭者还会依旧逍遥,依旧风光,依旧以实际行动嘲笑中国学术的体制性欠缺,尤其是法律层面机制的欠缺。

在中国学术界每年出版的数量惊人的著作中,真正有原创性的虽然不至于少到没有,但其真实数量相对不真实的还是让人汗颜的,当周围的学生知道自己尊重的老师原来是一个伪善的抄袭者,不经大为愕然,但转而叹息,不知道这样的榜样这样,今后还会产生多少像老师那样的人物。但是我们能仅仅归结为人的因素嘛?因为这些著作大部分起码是通过了现有学术评估体系的评估的,有的甚至被判定为有突破性意义的作品,获得了权威性的奖项,所以,我有充足的理由断定当今的中国人文学术的评估体系出了问题。制度性的因素永远比人性的因素更重要,因为每个人都是容易受诱惑的动物,除极少数。中国人文学术评估体系的问题何在呢?凡是对中国人文学术运作机制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中国人文学术界有充分量化的学术评估体系,也有负责对人文学术成果进行评估的各级别的学术委员会。问题肯定首要地出现在现有学术评估体系本身:人文学术能按照充分量化的标准来评估吗?可以肯定地说,以完全量化的学术评估体系来评估人文学术成果是荒谬的。但是没有量化,在中国这样一个论资排辈严重的社会里,如果没有充分量化的标准,像这样没有背景的中青年学者还有出头之日吗?采用充分量化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是中国人文学术的进步,因为它遏制了直接的学术腐败,给没有背景的中青年学者以大体上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得大批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现在中国的大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有许多三十几岁的教授和研究员,他们也的确给中国人文学术界带来了些许新气象,这不能不说是现有学术评估体系的功劳。在量化的指标面前人人平等正是其优越之处。它构成了中国人文学术的自由竞争机制和民主机制。因此,量化的人文学术评估体系是不能完全否定的。这样我们就被抛进独特的两难境地中:人文学术评估体系绝对不适合完全量化,在当前中国文化背景中的人文学术评估体系又必须充分量化。那这在这法律层面要怎么杨实现呢?

量化的学术评估体系虽然不能抛弃,但必须适当地修正和补充:具体办法就是引入质的评估体系,亦即,以学术专著的质量(尤其是原创性)为第一标准,对于那些“十年磨一剑”并且磨出了“金剑”(原创性成果)的学者要加倍鼓励。将量化的评估标准纳入以质为主的评估体系中是克服中国人文学术危机的根本方法。但是这个方案在当今的中国人文学术界实行起来确实有较大难度:在大多数评估者建立起对人文学术的绝对忠诚之前,引入此体系有可能产生更显明的学术腐败,因为人文学术著作的质量并不像自然科学著作那样容易判定,标准的相对模糊会为某些人的腐败提供机会(借口)。既然不以量化的评估尺度为主,那么,我就认为我这个学术派别中的人(我的学生、我的亲信、我的行贿者)学术水平最高,你能把我怎么样?可以想见由此而产生的学术腐败的腐败程度。这样我们又必须追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何在呢?我认为将以质的为主的评估尺度与必要的量化标准结合起来已是人文学术评估体系能够达到的最佳状态,想构思出更好的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寻找制度外的方法。制度不是万能的,因为执行制度的是人,在制度无能为力处,我们只能诉诸于学者的学术良知,但是仅仅考人的善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所以我们要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在违反时,要在法律上给予一定的处罚。

学术的良心,是社会良心的“心脏”。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和学术精英缺乏基本的道德羞耻感,屡屡以“抄袭”作为自身牟利的“载体”,不仅冲击学术道德大堤,也对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城墙构成了深远的侵蚀。

【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学术腐败是相当地严重,高校本来是一番净土,但是现在却是腐败的重灾地。中国的学术腐败可以说是前无古人的,但是造成这样的现象肯定是有原因的。跟中国的高校制度的硬性的学术发表是很有关系的。

一、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学术腐败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网上的一篇文章,《中国学术界到底多少腐败》给了我们一些警醒,其他人应该引以为戒。学术腐败违反社会公正原则,是关系到广大学术分子的切实利益的。它具有“逆向淘汰、劣胜优汰”的不良效应,当社会都淘汰学术精英,留下来的都是学术腐败,那这个社会该是怎样的一副景象,可想而知。

二、评价机制的建立 现在学术诚信首次成为大学评价指标,学术腐败问题引起十七大代表广泛的热议。此前,教育部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学术界学术道德建设、学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我国《中国大学评价》列出的大学排名已经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大学排行榜之一。2007年的大学评价首次增设了学术抄袭、剽窃降分指标。抄袭、剽窃一次,抄袭者没有辞职而学校又没有解聘的,对该校降分。降分幅度为全校总得分的10%。同一所学校发生两次或以上抄袭、剽窃行为,则全校总得分下降20%。“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这是鲁迅笔下孔乙己的一段狡辩。但是在今天窃书就是偷。

二、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 首先应该改善高校这个大环境中。高校的一系列学术评比活动,不应该只“论量而不论质”。我们应该改变以前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高校学术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虽然我国还没有达到以制度来监督人,但是我们应该努力做到。

三、法律的缺位。我国对剽窃的界定标准模糊,只有用法律的强硬划下不容侵犯的“楚河汉界”,才能在全社会造成尊重他人劳动的良好学术氛围,才能还学术界的纯洁。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关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中惩治学术腐败的内容,增强其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惩治学术腐败有法可依。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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