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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张某某行医治病 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3-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医生行医治病 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从轻处罚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系河北省满城县某村乡村医生,开设蓝天诊所。2011年11月,张某某应同村村民李某的请求,从满城县某医药批发公司以单价390元的价格购进“人血白蛋白”二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赵某将二瓶“人血白蛋白”送至张某某诊所,张某某没有对该批发公司及工作人员赵某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没有向其索要盖有该种药品生产厂家“贵州太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约定以500元的单价为李某身患弥漫性肝癌的父亲使用该药品。后因李某对该药品的真伪产生怀疑,张某某将另一瓶未使用的药品通过赵某退回医药批发公司,也没有向李某收取已使用的一瓶药品的费用。李某的父亲于二日后病重身亡。满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的真伪进行协查,后经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后答复,张某某为病人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不是“贵州省太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应按假药处理。
    本案由河北省满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满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满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满城县某医药批发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罪另案处理。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满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委托田桩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二、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法院的审判结果。
    满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是,根据相关药品管理法规规定,人血白蛋白在购进和销售过程中应履行生物制品批签发手续,被告人张永军作为诊所医师,其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并“应当知道”所使用药品为假药,但因失职而销售并为病人使用了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辩护人田桩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名医生,在病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接受病人亲属的委托为病人购进“人血白蛋白”,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以致于购进并给病人使用了假药,其初衷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诊疗行为使病人的健康从中受益的,同时也帮助病人亲属了确心愿,而不同于其他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全然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销售假药犯罪分子,并且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得到病人亲属的谅解。另,被告人张某某实际也是制售假药犯罪行为受害者,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假药与病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辩护人田桩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半年并适用缓刑。
    满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师,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其应当在购进此类药品时履行生物制品批签发手续,而其未履行,致使购进了假药并销售用于患者,属于“应当知道”是假药,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销售假药罪,但因其初衷是行医治病,不同于其他以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并已取得病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田桩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辩护人结合本案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和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原则。
    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是不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但仍构成销售假药罪。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当是“明知”是假药才构成本罪,作为医疗机构如果“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销售的也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虽然确实不知道,但其作为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责任人,其“应当知道”是假药,所以仍然构成销售假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初衷是受人之托行医治病,所以其不同于其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并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销售假药犯罪分子,不具有其他销售假药犯罪分子那样极深的主观恶性,故应当予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四、本案对医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的启示。
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医生在治病救人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医疗管理法规,否则不但不能治病救人,还会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更会使自己触犯刑律受到处罚。任何职业都会有风险存在,但只要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全可以避免,否则会出现“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况,并且触犯法律。
    五、被告人张某某对做好今后医务工作的看法和认识。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服判不上诉,并表示在今后的医务工作中要认真的学习医药管理法规,并以此案促使广大农村医务工作者依法履行医疗工作职责,更好的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生物制品相关知识及《药品管理法》、《刑法》法律链接。
    生物制品,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同于一般医用药品,它是通过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产生免疫物质才发挥其功效。人用生物制品包括:血液制品等。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范畴,是以健康人血液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人血浆中有约93%是水,仅有约7%是蛋白质,血液制品就是从这部分蛋白质分离提纯制成的。血液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等13种制品。
    人血白蛋白,该药有“救命药”这称,是临床急救的一种特殊药品。能快速给人体补充大量蛋白质营养而显著改善人体的低蛋白血症,适用于接受手术治疗的病人、因癌证施行放疗或化疗的病人及长期体弱多病的人等。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加盖本企业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田桩律师 1393225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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