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不服强制戒毒状告公安局一审败诉
临桂县公安局在某酒店将一名吸毒男子抓获后,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将该男子送往桂林市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此,该男子认为应先通过社区戒毒,不必要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遂以该“强制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临桂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败诉。5月8日,该男子已经正式提出上诉。
该名吸毒男子名叫申杨(化名)。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申杨于2012年9月9日下午入住临桂某酒店8413号房间,当晚24时左右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其主动联系购买冰毒及麻古(毒品的一种)供房间内人员吸食,自己也一同吸食。当天晚上,申杨累计吸食两种毒品达四次之多。第二天早上,申杨与房间内的吸毒人员全部被抓获。被抓获后,申杨的尿液检测呈阳性。同时查明申杨曾经有过吸食冰毒的历史。结合该案情况,根据涉案当事人陈述、尿检笔录、抓获经过、毒品鉴定等证据,临桂县公安局对其他吸毒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申杨为“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对此,申杨认为,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只有在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情况下,公安局才可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自己没有接受过社区戒毒,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
临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法并不是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先决条件。被告临桂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审判决对该决定书予以维持。该案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