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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关于代收货款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托运人(卖方)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时,往往会委托承运人在收货人(买方)领取货物时,代为托运人向收货人收取货款。这有些类似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易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距离遥远,为了保障双方交易安全,需要通过第三人(承运人和银行)来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过程,也即卖方在没有收到货款前不放货,买方在未见到货物前不放款,于是卖方(托运人)就委托承运人在见到相关的付款凭证后才允许承运人放货。目前,国内的货物运输活动中出现代收货款并不仅仅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信赖问题,有时也存在着交易便利的原因。
    遇到此类案件,首先代收货款的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仅约定承运人代收货款的义务,但约定不明的,无法确认其法律后果的,必须对双方约定的条款进行解释。首先是进行字面解释,这是最基本的解释,还可进行目的性解释,要联系合同的上下文,作出最合理、最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解释。
    如果双方仅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由承运人向收货人代收货款,没有约定未能收到货款的法律后果此情形下,不应支持托运人直接要求承运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为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买卖双方,买方才是支付货款的责任主体。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并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即便双方约定承运人有代收货款的义务,但如未约定代收不来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当然推定应由承运人担责。只要承运人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代收义务就应认定其合同义务已履行,托运人应依据买卖合同等向收货方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承运人未将货款代为收回,则要承担……的责任,那么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从其约定,承运人需要按约定承担相应义务。但即便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代收货款不能的法律后果,此时承运人承担的是直接的全部责任吗?我们认为,托运人如直接起诉承运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货款也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在此情况下,托运人(卖方)应将收货人(买方)和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首先向收货人主张货款,只有在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可就剩余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我们认为,这也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实际操作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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