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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王怀臣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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