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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净吨(马力)/日。
三、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 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马力小时修改为0.48/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1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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