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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三养”?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三养”?
 
  “三养”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三种义务关系的简称。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扶养,是指同辈人之间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一方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生活上的帮助和援助。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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