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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和理解《婚姻法》的“家庭暴力”
发布日期:2011-07-09    作者:王成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存在家庭暴力和调解无效,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关于《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上述规定在形式上并没有有特殊的要求,基本上能包括现实生活中所有的情形,但是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家庭暴力,所谓伤害后果一般法院实务中重视两点:1、时间的经常性,经常性的发生上述行为;2、伤害程度上经过司法鉴定因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那样就可以认定家庭暴力,但是如果仅仅是一时冲动而有打骂行为,并不能构成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 另外,现实生活中,打官司主要打证据,法院在确定家庭暴力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保留方面,建议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尽可能及时报警,让公安出警并做笔录,这样就会形成一份完整的证据,以便以后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另外,事情处理完,不管伤情是否严重,最好去医院做一下全面的检查,并让医院出一份诊断证明;也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如果上述两方面都难以做到的话,也可以自己通过手机拍照或者照相的方式加以保留,最最后在法院起诉时,态度要坚决,法院调解无效,基本上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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