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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公安部制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年五月七日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是对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17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至刑法修正案()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两位负责人说,立案追诉标准()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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