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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股东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股东。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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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含义

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股东的构成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

(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继受股东。

(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三)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4、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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