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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公司资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公司资本原则。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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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不得抽逃出资。

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92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亏损必先弥补。

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格。

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的财产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目的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四、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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