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商法:外国公司的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外国公司的基本制度。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中主要采用三种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既有其优点,也有其缺陷。其优点是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和公司的对外信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缺陷是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地筹到大量资本而导致公司设立困难,同时在公司设立之初可能出现公司资本的积压和闲置。另外给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2、授权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成立,其余的股份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再分次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的优越性体现为:一是便于公司的快速成立;二是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三是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就可以由董事会授权发行股份,不再履行有关程序。其缺陷在于既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又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发行的股份的总数,或者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认缴、缴付的股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的原则或制度。

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在“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吸收“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弥补两种资本制度的不足而形成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1993年我国《公司法》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为法定资本制,充分体现了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