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 准 的 批 复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12〕163号)收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0.8。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同地同价原则,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