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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被判决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被判决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对独立的组织,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它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与设立它的法人的人格是合二为一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其成为被告并败诉,法院当然可以直接判决该分支机构以其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违背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也是为了鼓励相对人放心地与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有法人财产作后盾,在分支机构所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法人的其他财产承担。实际上,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还是法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规定不但是对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的进一步明确阐释,而且是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进一步肯定,也是对法院判决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肯定。
无论是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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