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1份
南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明目的:
被告席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
第二组证据共3份
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出院通知书一份;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出院小节一份。
证明目的:
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外伤,肺部挫伤,右锁骨骨折、内外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后需继续口服药物治疗、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53天。
第三组证据共2份
1、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一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病人费用清单一份。
证明目的: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花去医疗费143751.80元。
第四组证据共2份
1、江西省南昌司法鉴定中心赣洪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0102号鉴定意见书一份;
2、鉴定费发票一份。
证明目的:
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江西省南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休息期180元。
2、原告已支付鉴定费1600元。
第五组证据2份
1、新建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一份。
证明目的:
原告自2008年起一直在城镇务工,以开拖拉机为生,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六组证据2份
1、谌某、万某户口信息各一份;
2、新建县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证明目的:
谌某、万某系原告的父母,且其没有劳动能力,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第七组证据1份
居民户口簿一份。
证明目的:
谌X、谌Y系原告的子女,且其没有成年,原告负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