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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高法解释》第61 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变化:

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解读:

1、我国之所以之前规定只排除非法言辞证据,是因为只有言辞证据才可能因为非法取证而影响其真实性,实物证据即使取证程序违法,其真实性一般也不会受到影响。但这种范围大大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威慑作用。故而此次扩大了排除范围。

2、但毕竟非法取证对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影响的确存在不同,考虑到查明真相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立法对物证和书证的排除作了严格的限定,必须要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且无法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

考察方式:

如无意外,此规定今年一定会有至少一道多选题。

同学们需要记住三点:

1、物证、书证可排除;

2、不是一律排除(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

3、不是直接排除(必须先给机会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注:所谓补正,如补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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