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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刑事证据的种类: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进行了更加科学的分类,使我国刑事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8类。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有了新的创新发展。其主要变化是:
1,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检法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1996年规定的证据种类。考虑到鉴定人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存在不同观点意见,因此,该鉴定意见并不是唯一和正确的。因此,并不是对专门问题的定论。
2,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
3,增加了电子数据。并将电子证据的范围界定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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