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社保职工不能要求用现金补偿
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纳社保费,于是他到所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不料,当他要求原单位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时却被驳回了。
2010年7月,小李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2012年10月,小李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小李前两年的社保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所在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进行现金补偿。
工会调解员告诉小李,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为他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给他,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