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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转让当天出事故 原车主未投险负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刘德斌律师
男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转让他人,岂料当天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张功平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6626.29元,被告张国坚对张功平赔偿款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21014上午11时,张国坚和张功平订立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张国坚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张功平。双方未至交管部门进行转让登记,张国坚便将车辆交付给张功平,当日下午14时,张功平驾驶该辆摩托车往于都县祁禄山方向行驶时与赵光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坐在摩托车的赵光明亲属肖某受伤,后治疗无效死亡。经于都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功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肖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因赔偿事宜协议未果,死者家属具状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认定张功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不负事故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认定。交强险系法定强制保险,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张国坚系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而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其所有车辆进行投保,与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合法获赔存在必然联系,应与实际侵权人被告张功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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