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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劳动合同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订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而且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且在达成一致协议后,应将变更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安排部分职工下岗,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法履行,这部分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需要同时变更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又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相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订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而且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且在达成一致协议后,应将变更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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