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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审结一起保险公司向肇事车主追偿案
发布日期:2013-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机动车车主无证驾驶致使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所投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伤者予以赔偿后,将无证驾驶的肇事车主告上法庭,向其追偿垫付的款项。4月9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肇事车主全额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项。
       据悉,这是自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阜新法院审理的首例保险公司提起的追偿案件,以判决形式明确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只“垫付”不再“垫底”,最终赔偿责任要由肇事人员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阜新市民韩某为自己所有的中华轿车向中华联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其并未取得驾驶执照。2011年11月5日,韩某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后座上的袁某受伤。2012年2月27日,袁某将韩某与中华联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袁某与韩某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韩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袁某要求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数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故判决中华联保险公司对袁某理赔8900元。
       中华联保险公司向袁某进行理赔后,将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对袁某的理赔费用。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属无证驾驶,应最终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理赔后可以向韩某追偿,但追偿范围仅应在韩某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即仅应对理赔款的50%进行追偿,故判决韩某返还中华联保险公司所垫付赔偿款8900元的50%计4450元。
      一审宣判后,中华联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中,韩某无证驾驶,应最终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向韩某追偿;因保险公司向袁某理赔的费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故一审法院判决返还50%的垫付款不正确,应予纠正。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韩某返还中华联保险公司全部垫付赔偿款8900元。

(吴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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