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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劳动者签署补偿协议的两个“谨慎”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62ea7ac701016xmw.html 一、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离职前应谨慎与单位签署一次性补偿协议
在实践中,劳资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用工单位往往会通过支付一笔高额补偿协议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协议往往是用工单位单方面起草,注重用工单位自身的利益,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存在急于想和用工单位撇清关系的离职心态,对协议中可能存在的陷阱疏于防范,草率的签字确认。这样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已经签字确认而无法挽回。
二、劳动者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离职前应谨慎与单位约定兜底性条款
在单位提供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中,由于协议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起草,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协议中设置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来避免日后可能会给其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约定甲方(工人单位)根据本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双方劳动关系有关的,甲方应支付的,乙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及所有的法定及约定的权利,费用,利益....”等诸如此类的约定,类似兜底条款的约定,双方一旦签署生效,就意味着双方就签订补偿协议时尚未发生的权益都已经事先予以处分,换句话来说劳动者放弃了日后对原单位的求偿权,这点显然对劳动者不利。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即便劳动者的诉求合理合法有据,但用人单位往往会搬出兜底性的条款作为证据来对抗劳动者的诉求。
综上,离职无论对单位还是劳动者而言都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时还须慎重,可以事先向律师咨询,以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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