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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贿罪
发布日期:2013-04-20    作者:邓世运律师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贿赂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最高刑罚可至无期徒刑。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可以分为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两种类型,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邓世运在本文中对行贿罪进行解读。
主动行贿,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在主动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即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而给予财物,就可构成行贿罪,最终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
被动行贿,是指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被动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客观要件,即只有行贿人给予财物并且获得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若虽然只给予了财务,但并没有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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