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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2013-04-01 09:52:43.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承运人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开始了,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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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货物运输合同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当事人的抗辩权
(1)承运人的权利
1)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旅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旅客违反携带违禁物品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运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乖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用(此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6)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3)旅客的权利
1)旅客在运输中可按照约定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2)旅客对承运人中途变更运输路线,可要求承运人将其送回始发地;
3)旅客对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要求承运人予以损害赔偿;
4)旅客对承运人未按照正常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的可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
(4)旅客的义务 法|律教|育网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
2)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3)旅客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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