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考试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须由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