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则,并能对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作出认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它与公司、合伙、私营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从组织结构形式上看,它是由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当然这个自然人必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方能组成一个企业。
2.从财产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也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权是明显不同的。
3.从责任形态上看,投资者个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经登记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的基本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问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