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
(2)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既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也知道自己的投放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其他非危险物质如被骗而为他人投放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故意投放的,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不能以本罪论处。本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因受欺骗误认为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投放的,即使对危险物质的认识存在过失,也因行为人出于本罪的故意实施了投放行为,应以本罪行为论,不能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论。本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误认为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物并不出于本罪故意而投放的,如果存在过失,并且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敎育网应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过失或者虽有过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也未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犯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扰乱社会秩序;有的是精神空虚,寻求畸形的心理满足;有的是借机向社会施压,以满足其某种要求,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投放的行为。所谓投放,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如放置、放入、喷撒、投递等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置于人们的生活、工作或社会环境中,以扰乱社会秩序。如将某种非危险物质投入公用水井、水池、水缸、饭菜中,谎称投入的是毒害性危险物质;将某种非危险物质的粉末夹在信件、邮物中,到处邮寄,谎称信件、邮物中含有某种传染病如炭疽热病病原体;在歌厅、舞厅、夜总会、饭馆、酒吧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放入某种非危险气体,谎称是毒害性气体;在公共汽车上放置某种非爆炸性机械装置,谎称是炸弹等等。投放行为使得一些非危险物质置于某一地方中,人们能够感觉到,但不知真相,误认为是危险物质,从而造成慌乱不安。如果没有投放行为或者在人们面前实施虚假的投放行为,仅是借某种本身存在的状态谎称已经投放了危险物质,则因缺少本罪的必要行为而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至于投放的地点,一般是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建筑物、公用水池、舞厅、夜总会、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当然,在非公共场所如在非特定的他人家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同样可以借之搅乱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公众恐慌,因此,也可以成本罪。
投放的必须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如果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则应根据行为是否有罪过,有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论处或者不构成犯罪。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非真实的、假的危险物质。既包括根本没有危险因素的一般性物质,又包括含有危险因素的非危险物质,如含有人工放射性核素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废物、非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投放的一般是后者那种具有危险性因素仅不能归属于危险物质范围的非危险物质。因为投放这种虚假的非危险物质更易使人们误认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从而引起公众恐慌,进而达到行为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危险物质的概念,参见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介绍。
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因此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虽然扰乱了社会秩序,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干扰、破坏,变得混乱、无序,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受到了较大影响。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是指社会秩序已经不是一般性的被干扰、破坏,而是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如在学校、医院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引起学生、病人恐慌,致使学校停课、医院无法给病人看病;在公共食物饭菜中投放了有一定危害但不属于毒害性的物质,致使他人食后中毒;因为投虚假危险物质,造成恐慌,被不法分子趁机打劫,造成恶劣影响;因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造成警察频繁出动,严重影响公安正常的执法活动;因为投放虚假险物质致使社会秩序恶化,影响本地区与外地之间正常的经济贸易关系,如造成招商引资困难等等。
行为人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后,往往还要采取各种方式让他人认为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如加以明示,或散布传播有人投放了危险物质的消息,等等。这一行为并不为本罪所要求,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人们误认为有人投放了真实的危险物质,并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有后面这些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又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本罪的事后不可罚从行为,为吸收犯,应以本罪一罪论处。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后,又叫他人撒布传播,或他人主动捏造传播说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他人如果知道所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则他人的行为属于独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