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开场 迟到观众摸黑入场摔成骨折 法院判决电影院承担三成责任
电影开场后,匆匆赶来的观众黄小姐摸黑进入放映厅,不料一脚踏空摔成骨折。黄小姐认为自己摔伤电影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电影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黄小姐8700元。【案情回放】 2012年2月24日晚上7点多,黄小姐与同事一起到位于西藏中路上的一家电影院看电影。由于迟到,当黄小姐检票入场时,放映厅内已经关灯。于是她只能借助微弱的光线,摸黑步入放映厅寻找自己的座位。不料刚走了没几步,黄小姐在上台阶时一脚踏空,摔倒受伤。事发后,黄小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黄小姐左外踝撕脱骨折。 据黄小姐回忆,当她进场时,放映厅里有一级台阶的照明射灯没有打开,电影院也没有工作人员携带照明设施引导领位,致使其在未开灯的那级太极上踏空摔倒受伤。她认为,电影院对观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电影院承认电影开始后,放映厅里的确没有人引位,但在放映厅的门口有工作人员负责引导。电影院辩称,当天是黄小姐自己来晚了,而且还穿着高跟鞋匆匆跑进电影院。电影院还表示,当时放映厅的地下射灯已全部打开,并且电影院每年都要进行检测,也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影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以案说法】 问:本案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由于电影放映时,需要关闭主要照明设施,晚进场的观众或者中途进出的观众的视觉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要求观众及电影院的管理方都需要尽更大的注意义务或采取措施以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其中,应以当时观众自身尽更大注意为主。 本案中原告黄小姐正是因为晚入场而受伤,其本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作为电影院的管理者,在放映时观众进出时,未采取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电影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