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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退还吗?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张静律师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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