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