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案件一并或拆分处理,肯定观点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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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案件拆分处理存在以下弊端:
(1)加大了当事人解决离婚争议的成本
按照拆分原则,当事人需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后,专门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参与新的诉讼,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必将大大增加。而且,夫妻共同债务拆分处理的“时间差”,容易被某些当事人利用于转移、隐匿财产,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因有些当事人可能正处于相互怨恨阶段,此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比离婚与否尚不明朗时相比难度更大,更容易引发当事人之间新的矛盾与冲突。
(2)级别管辖引发的价值判断令人不快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之诉,无论多复杂,均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概莫能外。而拆分处理使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单独的财产关系之诉,如标的金额达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则一审法院就成为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高级人民法院。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离婚作为主诉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离婚的财产分割却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级别管辖划分的目的和用意,以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较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更为重要。夫妻共同债务的拆分处理可能意味着人身之诉低于财产之诉,暗示财产的地位高于人身,这样的价值判断的确令人不快。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