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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能否长期扣留肇事车辆?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110网律师
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能否长期扣留肇事车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向事故车辆所有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后,是否有权长期扣留并拒不返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因此,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领取事故车辆。对于经公告后仍不领取的,才有权可以依法处理。
那么,检验、鉴定结论何时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可以多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因此,正常情况下,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时间至少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28日左右。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28天是法律允许的,如果长期无理由扣留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车辆所有人可以凭借其开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薛建强律师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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