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变更登记为共有,离婚后怎么分
“房子加我的名字了,我会跟你白头偕老。”这是杨进(化名)和张蓉(化名)登记结婚时,张蓉做出的承诺。然而婚后没几天,两人就因为车贷房贷等问题产生矛盾。再加上杨进要求张蓉撤销其在房产上所加的名字,张蓉便搬回了娘家。
眼看张蓉不履行婚后妻子应尽的义务,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将房子判为自己一人所有。
案件回放
婚后产生矛盾妻子搬回娘家住
法官点评
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
2006年,杨进和张蓉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不过只是保持间断性的联系。虽然杨进多次向张蓉表达了自己的爱慕之情,但张蓉一直没有与其确定关系。
2010年3月5日,两人再次相遇,杨进又一次向张蓉表达了爱意,并表示这些年一直在等待张蓉。由于被杨进的行为感动,两人当晚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从那天开始,张蓉就一直居住在杨进家中。因为自己离异多年,杨进觉得张蓉的出现让他有了家的感觉,因此想要和张蓉结婚。但是张蓉在照顾杨进期间,意外发现杨进的抽屉里有治性功能障碍的药,为此事,两人大吵了一场。不过杨进解释,自己吃药是因为体检出腺内线肥大,但是并不影响自己生小孩。随后,张蓉陪杨进又去医院做了检查,在确认不会影响生小孩之后,两人在3月11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两人又到房产局将房屋的名字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此后,张蓉将户口迁入杨进的房屋中。
然而没过多长时间,两人就因为房贷车贷等问题产生了矛盾,杨进随即提出将房产变更回他一人名下。由于争吵不断,张蓉搬回了娘家,并中断了与杨进的一切联系。直到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两人才又再次见面。
起诉书中,杨进表示刚开始每天打电话给张蓉,要求她回家,但张蓉不肯,后来直接联系不上,张蓉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在结婚登记时,张蓉索要房产共有权,自己为过上温馨的婚姻生活,迫不得已答应了她的要求,这种做法应认定为对张蓉附义务的赠与。但张蓉未履行与自己同居的义务,而且因为张蓉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自己有权撤销对张蓉的房产赠与。
而张蓉却表示,杨进曾给自己发过短信,是因为担心不能生育担心房产最终不保,所以才一直闹着要变更房产,要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杨进和张蓉名下的房屋,杨进是否能以张蓉未履行与其同居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主审法官马巍人表示,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是两人共同的财产。但考虑到房产是杨进婚前购买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最终判定杨进给予张蓉一定经济补偿。
“一般是总房价10%到30%的补偿。”马巍人表示,这个评判标准是法官自行量定的。本案中张蓉得到了房产10%左右的经济补偿,也是从各方面综合考虑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判决
房屋归属男方女方获经济补偿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后准予双方离婚。由于人身关系的婚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杨进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房屋归杨进所有,杨进负责支付该房屋所需的房贷,并付给张蓉补偿款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