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协议离婚 |
1. 双方当事人前往大陆配偶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台婚姻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大陆配偶向户籍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 2. 取得离婚证办理离婚公证书 3. 将离婚公证书向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4.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台湾配偶携带资料 1. 身分证 2. 台胞证 3. 结婚证 4. 个人二吋半身照片8张(含公证书用) 大陆配偶携带资料 1. 身分证 2. 户口本(需已经登载为已婚) 3. 结婚证 4. 个人二吋半身照片2张 及协议离婚书一式三份 |
大陆调解离婚 |
1. 向大陆配偶所在地县(市)法院诉请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携带数据略同协议离婚) 2. 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成立并制作离婚调解书 3. 将调解书与调解生效书或送达回证公证携带回台 4. 将上述文件办理文书验证 5.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本人亲至大陆办理,约1个月台湾可完成离婚手续 |
大陆判决离婚 |
1. 向大陆配偶所在地县(市)法院离婚判决 2. 经大陆公证与文书验证 3. 台湾法院认可大陆离婚判决 4.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大陆判决对于女性有一些保护条款,请注意 *如大陆配偶径行提起离婚诉讼,请详阅大陆的起诉书内容,且要注意大陆法院有时并不寄送生效证明书,要另外前往领取,大陆法院文件需经公证并经海基会文书验证在台湾始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