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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离婚手续的办理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大陆协议离婚
1. 双方当事人前往大陆配偶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台婚姻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大陆配偶向户籍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
2.
取得离婚证办理离婚公证书
3.
将离婚公证书向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4.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台湾配偶携带资料
1.
身分证
2.
台胞证
3.
结婚证
4.
个人二吋半身照片8(含公证书用)
大陆配偶携带资料
1.
身分证
2.
户口本(需已经登载为已婚)
3.
结婚证
4.
个人二吋半身照片2
及协议离婚书一式三份
大陆调解离婚
1. 向大陆配偶所在地县()法院诉请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携带数据略同协议离婚)
2.
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成立并制作离婚调解书
3.
将调解书与调解生效书或送达回证公证携带回台
4.
将上述文件办理文书验证
5.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本人亲至大陆办理,约1个月台湾可完成离婚手续
大陆判决离婚
1. 向大陆配偶所在地县()法院离婚判决
2.
经大陆公证与文书验证
3.
台湾法院认可大陆离婚判决
4.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大陆判决对于女性有一些保护条款,请注意
*如大陆配偶径行提起离婚诉讼,请详阅大陆的起诉书内容,且要注意大陆法院有时并不寄送生效证明书,要另外前往领取,大陆法院文件需经公证并经海基会文书验证在台湾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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