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未履责,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2年8月13日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某汽车服务公司,2012年8月14日,李某驾驶该车与彭某发后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才得知该车于2012年8月14日才投保,8月15日0时保险才生效。通过仔细研究李某与挂靠公司的挂靠合同,当时约定由李某出买保险的钱,保险统一由公司购买,挂靠公司收取李某每年管理费2600元。当时因李某没有买保险的钱,李某向公司打下一张欠条,同时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了挂靠合同。本律师认为,该公司应当及时为该车购买保险,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导致损害的李某的利益,该汽车公司应该在保险承保的范围承担责任,其汽车公司以李某没有给钱,只打了欠条为由抗辩,不应支持。该欠条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物法律关系。并且,该汽车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应当与李某连带承担对彭某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1、该挂靠汽车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彭某的赔偿共计22200元。2、李某与该挂靠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彭某的余下损失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