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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解读:国家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注意对“上年度”的判定:一般以最终赔偿决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为准;如果最终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则以原赔偿决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2.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第34条)

  (1)一般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的5倍)。

  (2)致人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新国家赔偿法对第34条作了较大修改,扩大了赔偿范围的内容。第(一)项增加了护理费;第(二)项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3.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掌握本法第36条的规定:

  特别要注意,(1)侵犯财产权的只针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不包括可期待利益的获得。(2)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属于国家赔偿方式。(3)第(六)项中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主要是指为了维持生存或维持企业正常存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如水电费、职工工资、房屋租金、应缴税费等,不包括可能获得的收益或利润。(4)第(七)项为国家赔偿法修订后新增条款,明确了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中,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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