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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审查批捕的讯问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86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解读:

  检察院审查批捕,往往是进行书面审查,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澄清证据疑点。此次上升为刑事诉讼法的正式规定。

  考察方式:

  考察可能较大,多选。

  其实,2010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就规定了应当讯问的若干情形,是去年的新增考点,同学们应在8 月份学习这一内容,不宜提前记忆。

  新法第86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考察方式:

  对于律师的意见是“可以”听取,但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则“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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